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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 编辑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概述编辑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分类编辑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律规定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委托书,必须经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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