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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


这里所指的对担保协议的撤销权是指,当担保协议具备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之条件,主协议债务人又属于利害关系人时,保证人可以将保证合同申请撤销,以对抗主债权人所行使的请求权。此处,撤销权创设目标,乃是旨在达成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使担保人得以将意思表示中不真实、不自由的部分加以撤销,得以实现撤销权人的真实的意志和现实权利。因此,保证人当存在意思表示瑕施等情况之时,可以享有撤销保证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若在订立协议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理解有重大偏失误;在合约双方之间存在**的公平失衡情况;或一方存在以欺诈、胁迫之手段,及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自身真实意思,进而达到与自己签订立合同的目的之情况,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证人即有权行使,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所涉合同进行更改或撤销。例如,保证人在对合同的相关实质性内容,如对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其等,存在着重大误解时,保证人也**有可能会在订立协议时,发生重大误解,此时,即是保证人行使对保证合同之撤销权的时刻。但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是有条件的,首先**,保证合同本身必须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即是在签订协议时双方间存在重大误解,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抑或受损害方是在遭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自身真实意思情形下而订立合同。第二,撤销权的行使受法定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上法定情形一年以内,保证人未及行此权,权利归于无。第三,担保人对发生撤销原有不具有过错,如担保人已知协议签订时存在或可能存在法条所列情形,而故意为之,仍然与之签订了合约,亦不得以主协议无效未发生债权而对抗。第四,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之主债务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否则保证人亦不得行使本权。本部分所言之撤销权,皆是担保人因一般债务人之地位,对于担保协议所获之撤销权,但倘若债务人对主债务本身即存在撤销权时,保证人可 10 第二章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及撤销权 否当然享有主债务人的撤销权呢?此问题学术界尚有争议,本文将在结尾处再做梳理,此处不再赘述。四、一般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区别于以主债务人抗辩权存在为前提的一般抗辩权,保证人专属抗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权是指,由担保协议的附随性及相对独立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可由担保人直接所有的,用于对抗主债权人请求权的一类抗辩权。不同于债务人抗辩权,可由债务人和担保人二者所有和行使,保证人专属抗辩权,顾名思义专属于担保人。一般而言,行使此项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延缓或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障保证人的利益,对债权人进行制约,从而保证经济交往中的公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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