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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买纠纷的处理2


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确实解决了很多中低收入**的住房问题,但此一时彼一时,它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而不是简单转向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的模式。

1、经济适用房违背市场规律。经济适用房是经济转轨的产物,用来解决历史**问题倒是还能说得过去,一直延续到现在就不正常了。在当下的**城镇,住房**属于奢侈品、稀缺品,姑且不论经济适用房能否到真正的穷人手里,以“公平”的名义用财政税收来补贴穷人来进行奢侈消费、实现拥有住房的梦想,而社会的中间**却在为高涨的商品房价格而绝望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公平”。这种违反市场规律的住房制度,必然是低效的。

2、经济适用房缺乏退出机制。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不被富人拿来炒卖,各地一般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内(如5年)不能转卖。首先,这一规定并不能有效阻止经济适用房的炒卖;其次,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是穷人,不代表一辈子是穷人,收入改善后还不退出,一直占用**补贴的住房,对其他穷人不公平。

3、经济适用房容易误导购房者提前消费。自从推出经济适用房之后,不管是有钱的,钱不多的,没钱的都想通过购买房地产达到梦寐以求的愿望。从而买房热度迅速升温,扭曲了一些人对自己购房能力的估计,产生超乎偿还能力的提前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消费。**补贴在购房时起了很大的诱导作用,却不会显著地提高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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