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常言还道,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近日,**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第66号指导案例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一经发布,就登上各大门户网站首页,有网站转发称,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下场!
先来看一下这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雷某某(女)与被告宋某某(男)都是再婚,两人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感情失和,2013年矛盾激化,2014年分居。
2014年3月,雷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驳回;去年1月,她再次起诉,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宋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过程中,雷称男方名下有共同存款37万元,对此,宋提交了账户记录等证据,称这笔钱是自己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养老金。他还提到,雷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是房屋出租所得,应当依法分割。
不过,雷并不承认,说自己的银行卡里**262.37元。
法院调取了雷某银行卡自开户后的流水明细,发现2013年4月30日,雷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到了一亲戚名下。对此,雷先是说这笔钱是自己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后又改口说是归还外甥女的欠款,但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名下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通过转账等方式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案外人名下,对这笔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应认定为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终判决双方离婚,宋名下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宋所有,对于雷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补偿宋12万元。
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可能雷某某就是以这样的心态居于其中。
对于**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主要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但当笔者在互联网搜索时,发现了大量关于此指导案例的标题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者净身出户”的文章,引起了一定的舆论讨论,说明民众对于转移财产的情绪是比较愤怒的。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标题容易引导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众造成误读,并不是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是净身出户,况且上述案件也并无一人净身出户。这个误读虽夹杂着恶意者就该有恶报的快意,却也反映了一个共识:在婚姻财产关系上,过错方多补偿、违法者不得利——既是法理、亦为民意。
同时,对于“可判”净身出户一点,涉及到隐瞒、转移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而不是想当然地判成净身出户。
笔者还曾遇到过一起类似案件:
原告丁女士是全职太太,被告徐先生是杭州一公司职员,2008年两人结婚后,徐先生将工资卡全数上交,家里财务由丁女士一手打理。2015年,两人感情日渐变淡,丁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
开庭时,丁女士称银行卡中仅有共同存款10万元,徐先生反驳称不可能。他说,自己年收入20万元,除掉吃住等开销,*少结余一半。7年下来,存款肯定不止这么多。但丁女士一口咬定,钱花掉了,而且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销。
法院随后调取了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发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前3个月,丁女士频繁取现,共从银行账户中取走59.8万元。对于这笔钱的去向,丁女士一会儿说是拿去做生意了,一会儿说是看病用掉了,都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丁女士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判令她补偿[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徐先生40万元。
与其红了双眼,两相猜忌,互相折磨,不如提前做好预防避免争议,防范风险。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如下对策:
1
提高意识,了解夫妻财产状况
注意有意识记下对方的银行帐号、注册的公司名称、房产具体位置等资产详细情况,以便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资料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财产线索比如银行存款帐号等,法院一般是不进行调查的。
2
避免争议,进行财产约定
夫妻可依法进行财产约定,在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及处分权利作出约定后,该约定可避免双方对于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
3
及时取证,保存证据
如果财产权属登记方或持有方已告知并征得配偶同意的,要及时取得并保存有效的书面证据,以避免日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对方反悔而不承认双方当初共同处分的事实,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另对于配偶财产知情权: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4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
为避免落入圈套,在拟定离婚协议时,条文字眼应清楚明晰,以防发生争议。
特别是慎用“等”这样的模糊词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现另一方转移、隐瞒、变卖、损毁了财产,一方可以取得该财产的全部份额,如财产已不存在,则相应取得全额赔偿。
5
资产登记在已方名下
*原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己方名下或**利用联名登记权进行联名登记。
6
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财产保全,及时保全夫妻共同财产,避免财产流失或损失。
7
不动产异议登记
除了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外,另一种快速便倢的方式是进行不动产异议登记。在一方意图对不动产变卖或转移登记并不肯更正错误登记时,配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该方式相对于财产保全而言,更为快捷,只要[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材料齐全一般可即时受理登记,且费用较低(一般每单异议登记为数十元不等)。只不过要注意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失效时效,当然如在起诉后即时办理异议登记则不存在该问题。
8
申请无效之诉
对于夫妻一方私自转让资产,第三人并非善意或者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买卖过户行为无效,让资产恢复原状,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提出该方转移、变卖财产的事实。
9
提起分割之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之规定,及时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之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