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案原则
1、风险告知原则
收案前必须如实分析并告知案件成败的大致概率,禁止包打胜诉;
必须尽可能告知取证不能的风险和法官适用法律的风险和法律之外各种因素的风险;
必须提前告知诉讼的各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周期长短等参数;
必须明示律师收费的各个阶段。
2、当事人成本原则
收案前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全部的诉讼成本预算,明示诉讼费、律师费、交通通讯费、及**有可能临时出现的费用;
收案后仍须在每个诉讼策略前和每个诉讼环节前必须先按当事人角度提前计算诉讼成本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3、道义优先原则
不得利用**技能接受帮助不具有道德价值的案件,例如利用管辖权程序拖延病危者的主张权利之诉,利用送达程序拖延垂暮之年老人赡养费之诉,利用十余个工伤流程拖延工伤之诉;
不得接手与**传统文化、善良生活习俗相抵触的案件,比如为高利放贷者提供法律手段,为各类犯罪者做提前法律预防。
不得接手**的即便提供了**服务后也不会获得接受者尊重的业务,无论收费高低。
4、理智原则和性价比原则
即便能够胜诉,也不得接收下列案件:
不得接收赌气官司,不得利用当事人的情绪和感情波动来收取案件。
不得接手对于委托人来讲没有实际性价比的案件;
不得接手对于委托人来讲没有实际*作意义的案件;
不得接手**胜诉后根本无法执行的案件;
不得接手**胜诉后判决等同于白纸的案件。
5、同业禁忌原则
不得提供针对**律师同行投诉类,及**不利与同行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不得提供针对**法律、司法行业人员不利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不提供**背地里投诉、举报等手段类别的咨询,以及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等手段的咨询和服务。
6、核心问题原则
收案前快速找出和解决多方当事人的核心矛盾,快速解决其核心矛盾问题优于收成案件。比如劳务原告缺乏证据时,应促使单位支付款项,优于利用对方证据不足或不熟悉法律程序而胜诉。
收案后也快速解决核心问题,优于单纯追求胜诉判决。比如工伤案件应促使单位积极赔偿,优于利用伤者付不起律师费,无力走完诉讼流程而放弃的胜诉。
7、当事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事人利益优于律师个人经济利益,不可为律师蝇头小利收案;
能维权则收案,力不足则事先拒绝,不得在收案后为迎合强权势力,以及因为**压力,因为各种因素随意放弃、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8、名节大于经济利益原则,长期利益原则
坚持名节和口碑大于经济利益的原则;
坚持长期利益大于眼前利益收案,尽量做一起成一起,尽力避免做一起砸一起。
不可为**眼前私利牺牲律师名节。
律师违反以上各项者,将会被认为人品和能力和行格有缺陷,严重者将被劝转所,将被认为走到**律所都将会被逐渐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