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证就是指“**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只要采取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而获取的证据,不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被采信。表面看这一规则排除的是非法证据,但实质上[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是通过这样的排除规则,对那些非法取证的方法、手段予以否定和制裁,从而有效地保障违法嫌疑人、其他证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确保违法嫌疑人在陈述违法事实的时候,真正体现他的自愿性,即遵循自白任意性的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解释中的“非法取证”则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1、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
2、方式是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
3、只能是言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