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先行裁决具有哪些特点?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先行裁决有特定的范围:如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费的。
(二)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先行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作出,即“紧急问题紧急处理”。
(三)效力具有即发性。由于先行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四)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对先行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37.为什么要先行裁决?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仲裁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为了**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
38.先行裁决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先行裁决是通过行使部分裁决权作出的裁决,从性质上来说与*终裁决的效力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经作出的部分裁决即约束其在以后的裁决中不得对该已作出的裁决部分的结果进行变更。先行裁决是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对争议事项作**裁决时,也不得对在部分裁决中的事项再进行裁决。另外,先行裁决与**裁决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先行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决不同于中间裁决。中间裁决通常是指有关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程序*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以确立当事人所遵循的程序,严格说来,这些程序*令或指令还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于**裁决,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执行的。但不管是中间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其效力是一样的。
39.什么是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裁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0.为什么要先予执行?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出台之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仲裁和诉讼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梗阻”,“梗阻”带来的不利后果之一便是: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解决一部分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的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使得他们在*终裁决前采取措施,能够从被申请人拿到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这一规定也使仲裁与诉讼顺利衔接,形成了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41.先予执行适用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根据这这一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2.先予执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先予执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先予执行。
(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三)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仲裁程序,裁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是否要提供担保?
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先予执行的,总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先予执行时,往往是由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一直没有拿到,生活已经出现了困难。法院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4.什么是裁决?
所谓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有关实体权利的请求事项作出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性判定。****,作为“仲裁”一词的本意,应包含以下方面:(1)民间性。所谓民间性是指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较浓厚。(2)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作为仲裁他人争议的民间机构,必须体现出社会属性,不能依附于某一个机构。(3)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仲裁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而不能站在或变相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去处理争议,此其一。其二,处理争议者不能与争议事项有关,如果仲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员与争议事项有关,他是不可能中立地处理争议事项的。(4)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仲裁必须要灵活、简便。从仲裁的产生来看,它恰恰是在对诉讼漫长、繁琐的程序不满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仲裁的程序要比诉讼更漫长,那就失去了仲裁简便、灵活的特征。(5)权威性。所谓权威性是指仲裁裁决的结果必须有**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否则,即使很公道、及时、方便快捷,**的结果无法履行,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5.仲裁裁决如何作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分歧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裁决:
首先,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我国《仲裁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是一种较普遍的方式。各国仲裁规则和**仲裁规则均有这种规定,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采用的就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这种方式。该规则规定:在有3名仲裁员的情况下,**裁决或其他决定应由仲裁员多数作出。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少应有两名必须互相赞成对方的意见。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也就无法按此种方式作出裁决。
其次。按**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实践中,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当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采用按**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的方式进行。
46.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47.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泳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48.什么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是指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
49.什么是“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50.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
《劳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