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山律师经济案件经典案例之买卖合同当中的职务行为
案情概要。
我代理的原告是一个建材经销商,他像我们本地的大型企业在建筑施工工程当中呢,供应了一些个建材。大家都知道这个地方人比较落后不像南方人呢事无巨细呢,都有一个合同,都有一个往来的收据。本案的原告就犯了这样一个典型的错误,就是我们小时候收音机里经常说的没有合同。这个原告手里捏着一大把收据,收据上呢,没有被告单位的盖章,**一个人的签字。这个签字呢,就是被告单位的经手人。现在呢,被告单位根本就不认可这笔债务,他们也不知道这个债务。所以呢,谁签字就是本案的关键签字的人,如果是单位的人,我们就能够胜诉。签字的人如果证明不了,是单位的人,我们就败诉。
这里面就涉及到我国民法通则和**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对职务行为的一个规定。这个职务行为是什么意思呢?职务行为就是说一个公司的负责人员对外边实施了相应的法律行为,那么法律行为的后果,就应当由这个单位来承担。这就叫履行职务的行为,简称职务行为。
本案那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典的也并不复杂,*难的就是律师在收案之后历经了艰苦的,困难的取证过程,代理律师那排除了一个又一个的障碍,终于呢,用这个法律手段确定了签字人的身份,那么这个签字人呢,就是被告单位的业务经理。
下面是法律观点摘要,
一、我认为证人一的签字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该由单位承担: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法人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有同样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二、被告对证人一没有**的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首先承认了证人一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同时认可了施工项目。而原告证人又证实了原告供货是给被告单位施工。
无论合同有无**,被告接受了合同成果。*终履行合同的是被告。也就是说,无论是证人一签署的合同,还是其他人,接受合同成果的是被告。合同的向对方就是原被告,原告人贾某和某某公司。
举例来讲,我没有**朋友帮我买衣服,朋友去买了,衣服我接受了,反过来已朋友没有我的**,自然不能成立。
三、关于被告不承认证人一的签字。
被告应当举出反证,或对字迹提出鉴定,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被告仅仅是口头异议,没有提交**证据。
案件结果,
*关键我们以胜诉而告终,这个案件的法律点就是证人的身份如何取证?所以说就是律师代理案件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呢,都**的复杂,有的案件呢,事实**清晰和明了,但是呢,在举证方面有难度,那么这时候代理律师的工作呢,主要是以实际行动排除障碍,帮助当事人完成有效的举证,什么叫做有效的举证,就是能够被法院说彩信能够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并且能够对当事人的胜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那么反过来来讲,如果你的证据法院不采信,如果你的证据对你案件的起不到,决定胜负的作用,那么这一个证据就是无效证据,无效证据呢,浪费当事人的财力物力,还有时间。所以呢,除了法律分析之外,指导和协助当事人取证,也是律师工作当中**重要的一个部分,那么这个需要大量的工作量和体力强度。有很多律师的习惯,说完之后呢,我就给你整理一下材料,整理一下法律观点,然后我就给你出厅,其实呢,这也是一种片面的看法,整理材料,整理法律观点,这个只是律师工作当中的一半。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完成案件关键证据的提取,这个是纯纯的外勤的工作量,需要一个脚踏实地的律师扎扎实实的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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