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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2


三、清算组织

人民法院于宣告企业破产一定期限内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民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破产宣(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告后依法成立的,**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⑴清算组织的特征有:

1)它是在破产宣告后依法顾立的具有临时性的特别机关,它将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2)它是负债执行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机关;

3)它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就是说清算组既不是**机构,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它应当独立地先例职权、独立地开展工作。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清理企业财产,要求和接受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善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清册,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接管理体制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清算组被任*后的一项**重要的职责;

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4)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5)依法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也即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还可以将破产财产表述为:它是指破产宣告时*破产程序终结的整个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⑴破产财产的特征

破产财产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也就是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以之承担清偿责备责任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能够进行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并非都是责任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的责任财产,诸如已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就不属于破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

3)破产财产受破产清算组织的占有和支配。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破产即脱离破产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管理和处分,转而由有关破产清算组织来管理、支配,并依破产程序清偿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具有法定性。

⑵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通常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诸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等。

破产企业在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产宣靠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在地取得的财产。包括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在地产生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谓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以上所在地列财产以外的具有**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非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票据权利;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股东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请求权。

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他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权人享有就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在地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为了**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政党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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