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和解
所谓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挽救企业、预防破产、避免破产清算(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与债权人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他们之间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整顿等事项所在地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了结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这种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起点,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⑵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⑶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⑷清偿债务的办法。
⑸清偿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规定清偿债务的开始期和**期限。如为一次性偿付、应有明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清偿日期;如分为限期偿付,应分别规定每次清偿的日期。我国法律一面规定和解应当规定清偿还债务的期限,同时还规定,法律没有限定债务人清偿还和解债权的*长期限的,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⑹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或者在其和解协议达成后将采取的措施。
⑺债务人财产状况说。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简明真实地陈述其所在地拥有的财产状况及所在地面临的问题,包括财产的总额、财产的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等。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八、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确定后,就可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清算人应提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破产处理与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它是指破产清算人将清理和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还的程序。
⑴破产分配有以下特征:
破产分配以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为必要;
接受破产分配的债权人仅以破产债权人为限;
破产分配是以法定顺序进行的公平分配;
破产分配具有强制执行力。
⑵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拨付下列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费,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⑶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是**优先顺序请求权。因为,破产企业所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地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的生计及其应当享有的待遇,是****的责任,也是**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这是第二优先顺序请求权。税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财政的重要来源,故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在破产分配时应先于破产债权受偿。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清偿优先顺序请求权后,仍有剩余时,即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还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九、破产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活动。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⑴债务人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申请和解,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应当终结。此种终结是破产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指高经营效益,从而具备了清偿还债务的能力的结果,它是破产程序*理想的结局。对于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还债务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公告。
⑵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上,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就应报告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或者法院落依职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⑶破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财产分配完毕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用破产财产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破产财产已经通过破产分配而处理完毕,在进行什么破产程序,显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仅如此,还是一种浪费。因此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织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破产程序即告终结,未得到期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在破产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发现原破产企业尚有可分配的财产时,应给予债权人追赶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由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此,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彻底消灭,没有得到期清偿的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权即行消灭,不再受偿。破产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清算组织撤销。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是比较多的,因为上市公司关系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其要破产清楚的时候不得不谨慎处理。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律师365网站上的**律师对您进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