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王某某强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在其被公诉强奸案作为其辩护人。
开庭前经查阅了本案卷宗,与被告人交流,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为清楚的了解,现在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事实上看,本案是由于偶然的一时冲动引起的;
本案并不是事先有准备,有预谋的行为。
被告王某某以收羊皮为生,案发当天是他出去收羊皮。当天与被害人的接触是因为以前认识,被害人帮助被告人购买三轮车。这一点与被害人自己的陈述是一致的。
二、本案从性质上看,不同于那种恶性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的犯罪,不同于贪图女色和直接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利为目的,采用女子不能反抗的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是在一时冲动下临时起意,没有**的依靠暴力手段,而是希望在女方的同意下发生性关系。案发当天,他们谈购买三轮车时候,女方持帮忙的态度以及在屋里交谈时,电视里又正好演电视剧《出轨》,里面正好有女主人公出轨的镜头。让被告人产生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虽然是主动的有语言的挑逗,并且也有主动的动手动脚,而且把女方按到炕上。但是他是在判断,女方是矜持还是真的不愿意,在他发现女方是真正的反抗,并不是真正的愿意和他发生关系的时候,他就停止了这种行为。并且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并愿意赔偿损失。
我认为这种行为性质和一般的暴力强奸不同。
三、在情节上看,本行为情节较轻;
一)、主观上看:
1、王某某他却是一时的冲动,并非有准备的要侵害女性的身体。被害人自己的陈述里看,有一句是郭志强对被害人说:“要不你打我俩嘴巴,我受不了了,控制不住了”。 **离开前还央求女方,并要赔偿女方的损失。这表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
2、被告人是想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但是他没有打算违背女方的意志。
因为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双方都认识,能找到他。女方不同意的话,他强行实施完毕女方会报警,行为实施不成也会报警。违背女方的意志发生关系不合常理。
二)、在行为手段上,
1、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手段与刑法里的“暴力”手段有所不同。
被告人虽把被害人按到炕上,但是并没有达到使女方**不能反抗的程度。在确认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他就停止了行为。
1984年4月26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而本案在**,被告人离开时还在不断的央求她不要报警,要赔偿损失。局势上,被害人还是主动的。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女方并没有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也没有达到人身**受危害的程度,也没有达到丧失人身自由的程度。不符合暴力手段。
2、被告人在有能力实施完毕的情况下,在发现女方不愿意之后,自行的停止这种行为。我认为这种停止是判断女方主观上愿意不愿意的一种停止。因为女方不愿意而强行发生关系的话,是必然败露的,不合常人思维。
如果说,被告人真是打算强奸的话,我认为他采取捂嘴、打昏等暴力手段的话,是**有能力实施完毕的。
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本案虽然对女方的人格造成了侵犯和一定的伤害,但是行为没有没有实施完毕,对女方的身体权的伤害不如一般犯罪。
五、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而且在案发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 陈山律师
二O**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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