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上门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多分遗产。
岳朝银、付翠珍夫妇共生育四个女儿,即告岳美菊、岳美莲、岳美忠及岳美清。岳朝银,付翠珍二老在镇雄县乌峰镇酒房社区酒房组修建了四立三间石木草顶房,以及畜厩、厕所和烤烟房。岳美菊、岳美莲、岳美忠出嫁后,1990年10月,贵州青年胡元朝经人介绍到岳朝银家做上门女婿,与小女儿岳美清成婚。婚前双方约定,胡元朝与岳美清结婚后对岳朝银、付翠珍夫妇尽生养死葬义务,待二老去世后,房屋财产归胡元朝夫妇所有。胡元朝与岳美清结婚后与岳朝银夫妇一起生活,2000年农历8月初6日,岳朝银去世。2001年,胡元朝夫妇修建新房后便与付翠珍分开生活,付翠珍独自在老房居住。后岳美菊、岳美莲、岳美忠三人及胡元朝夫妇对付翠珍共同进行了赡养,并在付翠珍病危期间流服侍守候。2004年农历2月19日,付翠珍去世,岳美菊、岳美莲、岳美忠三人及胡元朝夫妇对付翠珍共同进行了安埋。2010年农历10月6日,岳美清死亡。2012年下半年,胡元朝将老屋拆除修建,岳美菊、岳美莲、岳美忠三人阻止并要求进行分割,双方遂发生纠纷,经团邻和社区调解未果。现岳朝银、付翠珍**的老房已被胡元朝拆除修建。岳美菊、岳美莲、岳美忠三人遂以遗产继承为由,以上门女婿胡元朝为被告诉*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元朝与岳美清结婚时曾与被继承人岳朝银、付翠珍夫妇约定,由胡元朝夫妇负责岳朝银、付翠珍夫妇的生养死葬,待岳朝银、付翠珍夫妇去世后,所**的房屋财产归胡元朝夫妇所有。但三原告同样也对父母尽了一定赡养义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故三原告要求分割老人遗产的诉求,法院应予支持,应当酌情分给三原告适当的遗产份额。鉴于被告胡元朝曾与岳朝银、付翠珍夫妇本案中涉及的遗产原物已被被告胡元朝拆除并修建了房屋,不能对遗产进行评估和实物分割。庭审中主持双方议价,双方就本案涉及的遗产议价,价值为***70000元。根据本案实际,被告胡元朝夫妇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遗产应当多分,同时三原告亦对老人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可由胡元朝对三原告进行相应的补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判决由由被告胡元朝补偿原告岳美菊、岳美莲、岳美忠***各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