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家住费县的陈先生郁闷不已。陈先生与张女士原是一对夫妻,2013年,俩人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一直与张女士父母一起居住。2014年6月份,陈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后,购买了一套三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之后,陈先生开始还贷,每月按规定向银行还款。不久前,因感情不和,陈先生与张女士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陈先生认为,房屋首付款是其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其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他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张女士则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应该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陈先生疑问,这种婚后单方父母资助购买的房子,夫妻离婚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陈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陈先生的父母在陈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陈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陈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情况,该按揭房应是陈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