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暴需完善社会联动机制
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单单依靠法院之力难以达到。
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有为数不少的司法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还存在着模糊甚*是错误的认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一般不愿插手管,造成很多受暴妇女向之求助,却得不到救助。
社区、街道与妇联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社会救助的*直接、*常见的方式,但是这些机构提供的帮助服务比较有限,在对受害者心理情绪及生活环境的关注中无法彻底解决家暴问题。
**机关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的重要依托,但在接到家暴受害人报警后,多以现场进行批评教育的方式劝和,直到出现人身重大伤害的严重后果时才予以立案,不能较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当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与法律救济间的联动合作较少,其他的一些社会机构,如医院、学校等,也未能参与到反家暴这项社会系统工程中。
广西高院新出台的《解答》明确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为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在发出人身**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对拒不执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高院民一庭呼吁,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将法院、检察院、**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福利机构、妇联、村( 居)委会、社区、医院、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各部门之间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与协作,做到“发生之前预防,发生之后治理”,能在各阶段为受害者提供多渠道的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