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
第四章业务
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了确立**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
**人民银行在***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管理***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的**银行,从事有关的**金融活动;
(十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
**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
第六条**人民银行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出资,属于**所有。
第九条***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民银行副行长由***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规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人民银行发行新版***,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禁止故意毁损***。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在市场**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设立***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令办理。**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
**人民银行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第三十条**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人民银行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决定的由**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人民银行应当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的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接受***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财政。
**人民银行的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在市场**通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