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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工资因地而异


约定的**工资因地而异

案情介绍:

小秀所在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2013年4月,小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南昌市,报酬按当地**工资标准计算。一个月后,小秀发现自己所领取工资**870元,而北京市的**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260元。遂以公司发放错误为由,要求补偿差额。不料却被公司拒绝,(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理由是南昌市的**工资标准的确是870元/月。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资标准适用北京市的标准而驳回了小秀的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并无不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正因为小秀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北京市的标准,决定了小秀的**工资只能依照合同履行地即南昌市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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