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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代子签字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父代子签字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03年12月4日,被告曾X安向原告遂川A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0万元。同日,被告李X昭出具承诺书,同意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上归其子李X洪所有的房产为被告曾X安进行贷款担保。2004年元月6日,被告曾X安、李X昭到遂川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用被告李X洪所有的房屋和被告李X昭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作为抵押物,为被告曾X安提供担保,抵押人为李X洪,抵押权人为遂川A行。抵押人签字处所签“李X洪”三字系其父李X昭所签。李X洪未**委托其父办理抵押。李X昭也未出示****委托书或其他有关李X洪的身份证明。李X洪在应诉答辩时称其对此毫不知情,房产抵押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李X昭未在抵押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同日,县房管局就该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鉴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存放于县房管局。2004年元月7日,原告遂川A行与借款人曾X安、担保人李X昭、曾X秀(李X昭之妻)签订了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借款期限24个月。同日,原告遂川A行依据合同条款一次性向被告曾X安发放了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被告曾X安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未将贷款用于房屋装修,而是将贷款借给其舅刘某。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种意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均有效。理由是:李X昭代其子李X洪签字形成表见代理,房产抵押合同成立。且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均已进行登记,符合生效要件,故两合同均有效。

第二种意见:房屋抵押合同不成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未生效。理由是;李X昭代其子李X洪签字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本案中,李X昭没有代理权而以其子的名义订立抵押合同,也未出示**李X洪的相关身份证件,相对人遂川A行就无理由相信李X昭有代理权,故该代理行为无效,房屋抵押合同不成立。而土地使用仅抵押合同无效是因为李X昭未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李X昭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的担保合同未经登记,故未生效。

第三种意见:房屋抵押合同不成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不成立的理由同第二种意见。而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的理由是:被告李X昭于2003年12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是其愿意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虽然李X昭未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但合同的签订、登记等手续均由其**办理,并将其土地使用权证存放于县房管局,还在借款合同书中担保人处签了字,应视为同意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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