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某网络平台开发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A某与B某网站开发技术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这个案子是我刚到大庆的时候接了这么一个案件,我的委托人是专门做网络开发的,也就是技术开发方,他接了这么一个案子,就是对方委托他开发一个网络平台。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也支付了前期的首付款,然后我的当事人就开始进行网络开发,那么开发的过程当中呢,就是对方不断的调整,不断的变化这个网站的内容,不断的改变网站的设计,那么致使这个网络开发的时间呢,就超出了原来约定的时间。那么这样呢,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对方呢,现在不打算接受这个技术成果,也就是说这个网站都不想要了,但是这个网站的不是一般的网站,它是一个具有庞大的数据库的一个平台,那么这个是一个网络销售的这样一个平台,在现在看来,这种网站很多见了,但是在当年呢,确实是很有前瞻性。我的当事人的认为,对方不断的变更设计,不断的改变网络的这个设计要求,那么致使他这个完成网站开发的时间远远超过设计的时间。而对方呢,因为这个我付了你钱,你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网络开发的任务,双方约定的诉讼的机构是大庆市仲裁院,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这个案件。
我的法律观点是,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合同分别是主合同和将交友部分分离出来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加急优先履行,胡完成了补充合同,但B某拒付补充合同价款,违约在先。据此,依法A某**有权决绝履行,中止合同。
另外,仲裁员开庭时提出审查主合同程序的交付问题,仍然是B某违约在先。开庭A某已经演示主合同程序,里面有程序完成的时间均是在2005年7月份之前,当时B某拒绝质证。主合同第三条2款B项明确约定,程序完成即支付10000。验收后支付6000。也即,交付方式是先给10000,后交付程序。验收后再给6000。就是说B某要不先给10000,我当然不给你程序。
另外,补充协议交友才约定了两个版块,B某后增加了8个版款,开庭时程序已经演示完毕。A某同意了,但胡同意了是次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B某同意了,双方同意,就是事实上的合同变更、合同内容增加,价款依法自然应增加,期限自然应延长。B某主张的7月6日早没有现实意义了。
本代理人的法律意见是:
一、本案的核心是谁违约,代理人认为是申请人B某违约。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谁违约?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A某逾期提交程序,且程序不合格就是其违约。反之,若A某如期提交合格的程序而B某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就是B某违约。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将承担本案败诉的结果。我认为申请人B某三次违约。分别是拒绝支付补充协议款;拒绝支付主合同10000元款项;拒绝接受主合同程序。
**次违约。
本案合同有二,分别主和同与补充合同,履行时间又有先后之分,交友的补充协议先履行,在签订的30日之内。
交友部分完成且交付且过30日验收期,B某且未有质量异议,B某在网站的交友部分在验收期之后作了大量广告。但是B某拒付该部分价款2000元,这就是**次违约。
证明补充协议已经履行的证据有:
1、注册人员名单,B某拒绝质证;
2、有证人;
3、有交友网站软件,关于演示问题,提交的光盘单独在光盘上打不开,只能在服务器上展示。光盘上软件必须下载到电脑上方可使用;
4、晚报广告,B某主张3月份就有,他应该举证。且3月份就有也是对的,3月30日补充协议,要30日内完成,提前广告是正常的。
第二次违约。
合同约定完成后B某先支付10000,验收期30天后支付6000。本案主合同完成后B某没先付10000是第二次违约,还拿着录音机去偷录,你该先支付款项的,你还让A某先提交什么程序?还名正言顺偷录,理直气壮的先要程序。双方显然是不对等的。假如录音是真的,那A某有理不敢出声,你说合同的履行公平吗,显然是显失公正的。
谁违约应依照事实和法律认定,不是依照谁不敢说话,谁自认来确认。要如此定,社会上买卖纠纷是谁老实谁就成违约方。
在B某拒付补充合同的2000元后,A某有权拒绝B某要求其先履行的要求。何况主合同本身就是这样约定的,先付10000,后交程序。
第三次违约。
A某为顺利取得款项仍然继续完成了57688网站,并主动要求交付。B某拒绝接受第三次违约。B某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是,B某增加了补充合同3、4倍的工作量,并一直要求增加补充合同即交友网站的功能。原补充合同约定仅仅包括虚拟社区和玫瑰乐吧、玫瑰交友部分。而后又增加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部分:1、新闻招手停;2、会员日记簿;3、会员派对;4、FLASH游戏;5、精彩派对回顾;6、玫瑰宣言;7、交友名片;8、访问我首页资料记录等部分功能。开庭演示B某时提出乐吧不是玫瑰乐吧,你当时接受是你怎么不说?不叫玫瑰乐吧照样是乐吧。玫瑰两个字不合格的话,修改就是打两个字的问题。我认为玫瑰儿子不是主要的。
B某后仍要A某继续增加,说主合同不着急。胡不敢不满足,拼*的去完成。没敢提价款的增加,也没敢提期限的顺延。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合同增加变更,价款与期限是自然应当变更的,无论是否有口头、书面约定。
二、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A某对合同的增加、变动举证了,对补充合同(交友)的履行举证了。
主合同约定程序完成后先支付10000,A某演示程序表明程序完成的属性记录均是在05年7月份之前,B某拒绝质证。也即对合同的依约完成依约履行举证了。合同约定完成就支付,胡举证是7月前我完成了,而B某没有依约先支付10000。
胡对合同的变更、增加、履行已经举证了。
B某的证据是一份单独的没有其他佐证的录音,两份实在看不出关联的短信。前已赘述,即便录音真实,胡自己承认违约不等于就是他违约。且录音均是B某陈述,另一方仅是“嗯”,“嗯”是代表“哼”不满的是意思还是“是”同意呢?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看不出来。且开庭过程中B某承认没有再支付过胡其他款项,他不违约谁违约。
三、关于违约条款的选择。
合同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损失的赔偿,《合同法》116条约定只可择一。A某认为应撤消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理由是:
1、显失公正,合同显失公正的地方有:
两次约定胡赔偿王损失3.6万;
3.6万高出合同本金2倍;
合同第2条版权的约定;
引用本网站技术信息、文字、图片要B某书面签字认可,这是不符合技术开发合同和知识产权法的法定条款的,作者无权引用自己的作品。网站本身就是公开的,自己公开的作品作者无权引用在逻辑上是滑稽的;
2、与合同法不符;
3、A某意思表示不真实,胡仅仅是为了得到这份合同。
代理人认为3.6万损失赔偿条款应撤消。
四、依法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B某的关键证据是一份录音,没有其他佐证,即便属实,但是因补充合同的大工作量变动,胡自己承认延期不等于就是他自己违约。
*终结果
这个案件由于我的介入,**仲裁院采信了,我的观点就是基本上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是我带的**件网络技术纠纷的这样一个合同,为以后的工作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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