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
(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遗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
要使因投递工作的失误而迟到的承诺失去效力,要约人必须在接到承诺后立即将承诺已迟到的情况通知受要约人。因此,当原告证明他已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邮件后,主张承诺迟到的被告,不仅应证明该邮件因邮局方面送达失误而逾期到达,而且应证明他已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迟到的情况通知了受要约人。
(4)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立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齐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和价金是合同*基本的条款;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与租金是合同*基本的条款。*于其他条款,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虽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它们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于实践合同,原告除证明双方已就*基本条款协商一致外,还应证明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事实。对非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基本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对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要约与承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有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审批或登记手续。